我补充点重贴。
你对于其他患者利益的说法都是假设,但是医生的行为对于当前患者的利益损害是切实的,并无理由认为其他患者个体比当前患者个体有更高的优先级。
我也说了,行业规范的规定适用于对每个患者的医疗工作。这个要求应该落实到包括当前患者的一个个具体的患者,才不是虚的。
这就是我说具体和抽象的意思。
如果医生要中止或者终止当前患者的医疗工作进入下一患者的医疗工作,需要有合适的理由,比方突发急救支援之类的。
但是看起来不是这样,那医生不是很急,还有时间拉黑患者,而不是放下手机就去干活。他按理应该有时间可以合理地结束会话。
行业规范也没规定医生不能踢患者屁股,但是有更普适的规定。
微信也一样,医患工作沟通需要遵守医务工作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微信上进行的工作。
【 在 JaneT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天坛神外的介入外科医生还需要假设抽象的患者?你能不能客观点?
: 那一条医生的行业规范提到医生不能微信拉黑患者?或者提到加医生的个人微信是患者的具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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