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我妈和我两个姨都放弃了对我大姨房产的继承权
这只是你的理解。于法无据。
这个问题确有人根据我国传统与一般社会成员认知,表示过异议。这是立法本意维度的法学争论。有学者就认为,法定继承第一顺位有违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从古至今,人们的普遍观念和意愿是将身后财产保留在家庭内部,造福子孙后代。将父母设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仅降低了配偶与子女获得遗产的比例,而且父母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遗产还将成为父母遗产的一部分,待父母去世后被父母的其他子女、父母甚至兄弟姐妹,即原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姑叔姨舅等旁系血亲继承,导致原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稀释、流落到家庭外部,这显然彻底违背了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
将父母与配偶和子女共同置于法定继承第一顺位,既非我国传统,也不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性规定。
传统方面,财产继承在古代社会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宗祧继承的补充,古代财产制度与今天并不相同,极少有纯粹的个人财产,而多为家庭共同财产,由整个家庭甚至家族的男性家长掌握,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会出现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继承”现象,而更多是“分家”或者“分家产”。在财产继承方面,自汉始,不分长幼嫡庶,诸子均分,尽管历朝规定皆有差别,女子始终不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这是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同时,古代立法还规定了孙辈的代父继承以及寡妻的代夫继承两种代位继承的形式,具有相当的进步性。综观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继承主体皆为子辈或孙辈的卑亲属,而无将父母列入继承人之规定与情形。其一是由于大家庭生活下的财产传承只能自上至下,如无分家(分家后,已经是两家,卑血亲是另一家,除非绝户,家产自然不会往外传承),“家长”或长辈过世前子女基本不得享有个人财产,也就不会发生子女先过世,父母需要继承的情形,其二,继承制度本身也是宗法礼仪的重要体现,是由尊到卑,由长到幼的传承,极其重视伦理辈分,过继子女尚需“昭穆伦序不失”,更不可能由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
近代方面,“中华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我国传统的法定继承制度进行了修订,包括财产继承不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承认男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等,同时扩大了被继承人的范围,将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也列入了继承的范围,但是将之分别列于第二和第四继承顺位,位于配偶和直系血亲卑亲属之后。其基本原理仍然是由卑亲属继承尊亲属遗产,但出于平等原则以及保障遗产的顺利流通等考量,将尊亲属也列入后续顺位的遗产继承之列。
新中国的继承法及民法典却将父母置于了与配偶和子女并列的第一继承顺位。第一顺序位内容,1985年10月起至今从未变化。究其原因,是部分源自对于苏联民法的借鉴,且法定顺位划分依据是亲缘关系的远近。(爹妈和媳妇儿女一样亲不是?)父母、配偶及子女都是与被继承人亲缘关系最近者,故而将其均置于第一顺位。因此,以继承来强化赡养是对于继承与赡养概念的误读与混淆。
当然,对于年纪较大的丧子(女)父母,其往往已不具有足够的劳动条件,加之立法时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其个人的养老生活将很难得到保障。继承法将父母置于与配偶、子女相同的第一顺位,也起到了使其能够继承一部分子女遗产,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客观作用。
【 在 huhho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才有把父母列为第一顺位继承,
: 因为可以用继承来反击后续丧失赡养义务的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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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0.*
楼主说,几个姨放弃了自己的份额,肯定是需要她们签字放弃啊
明摆着的例子你不看,非要嘴硬说不需要签字放弃
【 在 appleyesir 的大作中提到: 】
: 因为现实生活中,街道压根不会想到什么姐妹好吧
: 大姨死了,大姨的丈夫和儿子去办法定继承人证明
: 街道不会说什么让姐妹来签字,明白了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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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66.111.137.*
太想当然了,不去找老爷死在其母亲之前、原配初婚,无其他子女证明,就算不错了……
【 在 appleyesir 的大作中提到: 】
: 房子表哥和姨父一家人先住着,等着姥姥死了,去更名表哥,一点问题也没有。
: 房管局根本不会问,你妈在你姥之前死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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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0.*
房管局当然要免责啊。死了,和死在其母亲前,是两回事……
【 在 appleyesir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用。
: 姥姥姥爷都死了,第一继承人就是配偶和儿女
: 兄弟姐妹是没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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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0.*
于法可以争,于情不可以争
【 在 rpk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感觉,这种情况,应该没人去争这个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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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214.*
反正现实生活中是不需要的。
再明确一下这个场景,在大姨父母也去世的情况下,大姨的独生子和大姨的丈夫去街道办,去办理法定继承人证明,街道是不会让大姨的兄弟姐妹来的。
我100%打包票。
【 在 basil0907 的大作中提到: 】
: 楼主说,几个姨放弃了自己的份额,肯定是需要她们签字放弃啊
: 明摆着的例子你不看,非要嘴硬说不需要签字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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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1.28.82.*
瞎扯,这种情况,除了继承公证之外,就只能根据法院裁决调解书出协执了。当然,如果她有母亲,外公外婆三份死亡证明,有父母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这也不是难……不然就是确定所有继承人范围,都够复杂的,还要这些人去配合继承公证……
因此,父母做为法定第一顺序位继承人的麻烦,现在民法典也有补救措施。那就是大大便利化遗嘱的制定修改,收回等。公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规避法定继承违背自己本意。只要确认遗嘱有效,无人提出更加新的有效遗嘱,就没问题。
【 在 appleyesir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实生活中,去街道办开法定继承人证明,街道问下大姨父母不在了,直接就给你开了
: 父亲再把自己的份额赠与或放弃给儿子
: 去房管局直接就办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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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0.*
你那个先死后死问题,其实新民法典已经做了修改。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关于尊血亲继承,如果不修改法定继承顺序位,那只能便利话公民遗嘱安排了。所以,民法典方便公民随时便利化运用遗嘱手段保证其意愿,最新一份有效就行,公证遗嘱最高效力已被取消。
【 在 ark 的大作中提到: 】
: 期待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能够想出一些合理的法律描述,避免出现这种违背人们基本伦理的这样一些法律的漏洞:
: 比如这种,遗产是由周边所有人直系亲属平等继承没有问题,这一条本身没有问题。能否增加一点,如果这个平等继承权向上让长辈继承的部分,当这位长辈离世的时候,他的遗产将返还给对应的这一支晚辈的继承人,而不是简单平分给所有人。
: 之前有一个让我觉得非常不舒服的事,就是有法律专家沾沾自喜的讨论一个案子,父女两个人从缆车上掉下来,谁先死谁后死的继承权会怎样变化。。。我听了简直出离愤怒!这不是法律人应该干的事情!法律人要让这些法条更加合乎人性,而不是按照法条去机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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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0.*
没有这么复杂
你真是想多了
好多人等自己父母之一去世的时候,祖父母辈都死掉几十年了,还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去办法定继承人证明,简单的很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瞎扯,这种情况,除了继承公证之外,就只能根据法院裁决调解书出协执了。当然,如果她有母亲,外公外婆三份死亡证明,有父母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这也不是难……不然就是确定所有继承人范围,都够复杂的,还要这些人去配合继承公证……
: 因此,父母做为法定第一顺序位继承人的麻烦,现在民法典也有补救措施。那就是大大便利化遗嘱的制定修改,收回等。公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规避法定继承违背自己本意。只要确认遗嘱有效,无人提出更加新的有效遗嘱,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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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1.28.82.*
是你想简单了,街道办派出所等只能开继承人证明。要继承要继承公证,你这些问题都有解决方式,只不过很麻烦。
【 在 appleyesir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这么复杂
: 你真是想多了
: 好多人等自己父母之一去世的时候,祖父母辈都死掉几十年了,还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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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114.254.10.*
FROM 114.2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