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看了下婚姻法,里面一个“性”字也没提。
我可以解释为啥罪刑法定跟社会主义法治不兼容(闪烁其词不至于,怕你们听不懂是真的)
第一,谁也不至于蠢到把一切资本主义时代出现的东西都摒弃,去重新发明汽车,但政治法律思想是上层建筑中阶级性最强的,这个你不会有疑问的,所以发挥拿来主义的时候要多加分析肯定没毛病
第二,两边的“法”就不是一个东西(虽然看着也像,用着也像),社会主义的法,是基于法的本质阶级压迫工具而展开的,所有的法理都由此衍生开来
而资本主义的法(虽然本质当然是阶级压迫工具)是基于虚伪错误的“公平规则”“全民意志”等屁话9为基础的,导致其全部法律理论都虚浮不实,以罪刑法定而言,首先他们的法本身就乱七八糟,解释权多头(包括律师),导致的实践后果就是谁拥有更多金钱,谁就可以享受到几乎无限的脱罪权利,这个要是展开说就能说三天,我就提个头你们尝尝咸淡也就行了
第三,再简单说说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它基于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其本质特征就是我共领导,人民性最强,这些你们肯定是听不懂,以为我只是说点政治概念,殊不知,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反之亦然,比较所谓罪刑法定在两个制度下的含义和实践,一定不能脱离这个大背景,切记
在此基础上,我们的要求,也就是你所谓刑法第三条,可以概括为“依法定罪量刑”或者是“依法原则”,与西式罪刑法定,实有天壤之别
第四,让你们这种棒槌级法学家理解不了的还有类推,事实上类推从未消失,而是始终活跃,无论东方西方,这是为啥?因为它正确!懂不?
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否定类推,我也咩兴趣给棒槌普法,你喜欢就好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资本主义时代出现的,不必然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主义本身也是资本主义时代出现的呢。这里,资本主义本身还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论的概念呢。西方的资本主义一词,跟马克主义理论体系中的资本主义一词含义也有本质区别。
: 你也根本没有给出罪行法定原则怎样跟社会主义法治不兼容。随便一说,言不及义,闪烁其词,有何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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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29.10.*
你能分清你无法自圆其说,说不清,和,别人听你懂么?
第一,罪行法定并不完全是所谓拿来主义。中国古代是不是也有罪行法定原则,这是一个学界有争论的话题。就算一般的法盲,具备初中毕业水平,也知道看看比如期刊论文综述文章。看看比如罗翔的普法视频。总不至于橡某些半瓶子醋货色,不学无术,却狂妄愚蠢,为了抬杠,对不同观点,甚至学界共识,争论的东西,妄下论断,嘲笑谩骂。具体说,现行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是所有学者的共识(你不满意可以去跟最高法,罗翔等等去撕)。至于中国古代,很多学者也论述,也是有罪行法定的原则,而不是说什么,对照后来规范定义总结,抠字眼儿,只要不是什么标准说法,就不管内涵。慎子表示:诸事皆决于法。而“皇上家刀快不杀无罪之人”也代表普通大众的普遍认知。因而,支持认为中国古代即有罪行法定原则。而,持相反观点的人,也根本不会从形式来抠字眼,这才是low,而是注意到实质上这条原则会被专制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在成文法方面,没有问题,但是其实质是限缩惩罚权,而中国传统的法学思想,则根本不限制君权,反而维护和扩大,这就导致实质上在实行中,成文法是限制和规范臣子的,这就形成了矛盾,也就是名义上的原则被破坏了,具体是被无限制的君权破坏了。
这两种说法其实都有道理,也都没有错,侧重点不同。罪行法定这种原则存在,这种意识和认识存在,实践有偏差,甚至被严重破坏,这才是完整的表述。有学者争议,中国君权其实也受到礼义道德,上天,祖制等的限制,并非完全绝对,甚至宁有种乎,五德轮回,顺天应人的法统更替,维新革命,水能覆舟等都被看做合理,君权在人类历史上横向对比,远非绝对神圣不可质疑。其行为受到诸多限制,君权限缩虽不是以法来限制,但也远非没有限制。因此,还是倾向这个原则事实还是发挥着很大作用。原则被认知接受但并不完善,和根本没有也是两回事。谁又能断言现今社会各国都那么完善呢?倾向于是程度问题,而非有无问题。
这些观点,本身都有道理,并没有相互趾高气昂谩骂的必要。甚至,观点的论证阐释过程,也都很有营养。不知道你屡屡大放厥词,是无知无畏呢?还是人品如此……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可以解释为啥罪刑法定跟社会主义法治不兼容(闪烁其词不至于,怕你们听不懂是真的)
: 第一,谁也不至于蠢到把一切资本主义时代出现的东西都摒弃,去重新发明汽车,但政治法律思想是上层建筑中阶级性最强的,这个你不会有疑问的,所以发挥拿来主义的时候要多加分析肯定没毛病
: 第二,两边的“法”就不是一个东西(虽然看着也像,用着也像),社会主义的法,是基于法的本质阶级压迫工具而展开的,所有的法理都由此衍生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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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
关于你所谓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方大法不是一个东西之类,根本是鸡头鸭讲,逻辑混乱。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国家都是统治阶级暴力工具,法律是上层建筑之一,也是为统治阶级,为暴力工具服务的。这一点没有区别。区别的只是统治阶级为谁。一样与不一样,是一分为二辩证统一的,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那本质那是一样的,对于服务的阶级,那本质是不同的。尤其,是历史上的阶级社会,都是有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而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专政,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这才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都是在为统治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服务的基础上,才有讨论的意义。根本不认为是什么资本特有的东西。理想绝对的罪刑法定,在这个前提下,也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前提下,从来也不会孤立存在,绝对不受影响。这个跟资产阶级学者、法学、甚至哲学怎么涂脂抹粉,怎么宣扬,没有任何关系。主观是不能决定客观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说到底也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一种哲学方法论世界观,一种认识。这里说的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是怎么论述这一问题的。并非也不能就说其他观点为错。都是可以商榷的。而你,根本分不清什么是主观什么是客观。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比较资产阶级法学的认识,混在一起说,好像发现了新大陆,你看:社会主义法学说了,都是TM为维护阶级统治暴力工具的上层建筑,西方资产阶级法学说了,这是“公平规则”“全民意志”的罪刑法定原则绝对性,这肯定不一样啊……所以说你鸡同鸭讲,自己逻辑错乱,却傲慢无知的大放厥词……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可以解释为啥罪刑法定跟社会主义法治不兼容(闪烁其词不至于,怕你们听不懂是真的)
: 第一,谁也不至于蠢到把一切资本主义时代出现的东西都摒弃,去重新发明汽车,但政治法律思想是上层建筑中阶级性最强的,这个你不会有疑问的,所以发挥拿来主义的时候要多加分析肯定没毛病
: 第二,两边的“法”就不是一个东西(虽然看着也像,用着也像),社会主义的法,是基于法的本质阶级压迫工具而展开的,所有的法理都由此衍生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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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资本主义法治不是也是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就没有政治?有什么法律原则是可以超越这些绝对孤立存在的?说到底,即便对于一个事物,两种观点的认识有区别,但认识和事物,不是一个范畴。难道因为认识的不同,同一个事物就能变成和自己不一样了么?这是基本逻辑错乱的根源。
而且,以社会主义法学为指导的我国法学,认为:罪行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原则的存在,和该原则不受社会主义法治阶级社会法律本质的约束与影响,根本不是一个概念。同为罪行法定原则,资产阶级法学的该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学中该原则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这个区别是由国家(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性质决定的,承认这个不同,并不等于说就是一个有一个没有。就连国家的本质也不同,你能说一个有国家概念一个没有国家概念么?
脑子一团浆糊本不是你的错,但还出来忽悠就不对了……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可以解释为啥罪刑法定跟社会主义法治不兼容(闪烁其词不至于,怕你们听不懂是真的)
: 第一,谁也不至于蠢到把一切资本主义时代出现的东西都摒弃,去重新发明汽车,但政治法律思想是上层建筑中阶级性最强的,这个你不会有疑问的,所以发挥拿来主义的时候要多加分析肯定没毛病
: 第二,两边的“法”就不是一个东西(虽然看着也像,用着也像),社会主义的法,是基于法的本质阶级压迫工具而展开的,所有的法理都由此衍生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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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这这句话有点意思啊,你刚发明的吧
2,你应该是根本就不知道前苏联和我新中国绝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强调类推的重要性的吧
3,你让我吃屎都可以,但千万别让我跟罗圣谈法律,因为我不和严重法盲谈法律,对了,你连罗圣是哪方法盲都不知道吧?
4,我前面说那些你确实看不懂,那就说点轻松的吧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你所谓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方大法不是一个东西之类,根本是鸡头鸭讲,逻辑混乱。
: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国家都是统治阶级暴力工具,法律是上层建筑之一,也是为统治阶级,为暴力工具服务的。这一点没有区别。区别的只是统治阶级为谁。一样与不一样,是一分为二辩证统一的,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那本质那是一样的,对于服务的阶级,那本质是不同的。尤其,是历史上的阶级社会,都是有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而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专政,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这才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
: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都是在为统治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服务的基础上,才有讨论的意义。根本不认为是什么资本特有的东西。理想绝对的罪刑法定,在这个前提下,也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前提下,从来也不会孤立存在,绝对不受影响。这个跟资产阶级学者、法学、甚至哲学怎么涂脂抹粉,怎么宣扬,没有任何关系。主观是不能决定客观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说到底也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一种哲学方法论世界观,一种认识。这里说的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是怎么论述这一问题的。并非也不能就说其他观点为错。都是可以商榷的。而你,根本分不清什么是主观什么是客观。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比较资产阶级法学的认识,混在一起说,好像发现了新大陆,你看:社会主义法学说了,都是TM为维护阶级统治暴力工具的上层建筑,西方资产阶级法学说了,这是“公平规则”“全民意志”的罪刑法定原则绝对性,这肯定不一样啊……所以说你鸡同鸭讲,自己逻辑错乱,却傲慢无知的大放厥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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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
1,“以社会主义法学为指导的我国法学,认为:罪行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条重要原则”这句话也有点东西了,你刚发明的我国法学吧
2,再告诉你一遍,我国从来没有也不会有什么狗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说的是依法定罪量刑原则,你们能不能别跟罗圣这种法盲子胡说了!!!!
3,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区分在所有制,在所有制,在所有制,这个都不懂就算了
4,在这个本质区分下,别说什么罪刑法定,一切都是不一样的!!!比如法官,中国其实根本就没有法官这个职业,懂不?,明白不?至于律师,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跟资本主义的律师本质定位根本不是一回事!!!
这段能听懂不?尤其是我国没有法官这个职业,肯定听不懂吧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资本主义法治不是也是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就没有政治?有什么法律原则是可以超越这些绝对孤立存在的?说到底,即便对于一个事物,两种观点的认识有区别,但认识和事物,不是一个范畴。难道因为认识的不同,同一个事物就能变成和自己不一样了么?这是基本逻辑错乱的根源。
: 而且,以社会主义法学为指导的我国法学,认为:罪行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原则的存在,和该原则不受社会主义法治阶级社会法律本质的约束与影响,根本不是一个概念。同为罪行法定原则,资产阶级法学的该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学中该原则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这个区别是由国家(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性质决定的,承认这个不同,并不等于说就是一个有一个没有。就连国家的本质也不同,你能说一个有国家概念一个没有国家概念么?
: 脑子一团浆糊本不是你的错,但还出来忽悠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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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
你可以说西式的罪刑法定是限缩入罪
但千万别说中国有罪刑法定这种破烂
求你了,刑法第三条那叫依法定罪量刑,不是啥破烂货色的罪刑法定
根本不是一回事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能分清你无法自圆其说,说不清,和,别人听你懂么?
: 第一,罪行法定并不完全是所谓拿来主义。中国古代是不是也有罪行法定原则,这是一个学界有争论的话题。就算一般的法盲,具备初中毕业水平,也知道看看比如期刊论文综述文章。看看比如罗翔的普法视频。总不至于橡某些半瓶子醋货色,不学无术,却狂妄愚蠢,为了抬杠,对不同观点,甚至学界共识,争论的东西,妄下论断,嘲笑谩骂。具体说,现行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是所有学者的共识(你不满意可以去跟最高法,罗翔等等去撕)。至于中国古代,很多学者也论述,也是有罪行法定的原则,而不是说什么,对照后来规范定义总结,抠字眼儿,只要不是什么标准说法,就不管内涵。慎子表示:诸事皆决于法。而“皇上家刀快不杀无罪之人”也代表普通大众的普遍认知。因而,支持认为中国古代即有罪行法定原则。而,持相反观点的人,也根本不会从形式来抠字眼,这才是low,而是注意到实质上这条原则会被专制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在成文法方面,没有问题,但是其实质是限缩惩罚权,而中国传统的法学思想,则根本不限制君权,反而维护和扩大,这就导致实质上在实行中,成文法是限制和规范臣子的,这就形成了矛盾,也就是名义上的原则被破坏了,具体是被无限制的君权破坏了。
: 这两种说法其实都有道理,也都没有错,侧重点不同。罪行法定这种原则存在,这种意识和认识存在,实践有偏差,甚至被严重破坏,这才是完整的表述。有学者争议,中国君权其实也受到礼义道德,上天,祖制等的限制,并非完全绝对,甚至宁有种乎,五德轮回,顺天应人的法统更替,维新革命,水能覆舟等都被看做合理,君权在人类历史上横向对比,远非绝对神圣不可质疑。其行为受到诸多限制,君权限缩虽不是以法来限制,但也远非没有限制。因此,还是倾向这个原则事实还是发挥着很大作用。原则被认知接受但并不完善,和根本没有也是两回事。谁又能断言现今社会各国都那么完善呢?倾向于是程度问题,而非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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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
对了,你可以让我吃屎,但千万别让我看法盲普法,其中症状比较重的一个是罗圣,一个是张千帆
贺伟方不是法盲,他只是宪法盲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能分清你无法自圆其说,说不清,和,别人听你懂么?
: 第一,罪行法定并不完全是所谓拿来主义。中国古代是不是也有罪行法定原则,这是一个学界有争论的话题。就算一般的法盲,具备初中毕业水平,也知道看看比如期刊论文综述文章。看看比如罗翔的普法视频。总不至于橡某些半瓶子醋货色,不学无术,却狂妄愚蠢,为了抬杠,对不同观点,甚至学界共识,争论的东西,妄下论断,嘲笑谩骂。具体说,现行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是所有学者的共识(你不满意可以去跟最高法,罗翔等等去撕)。至于中国古代,很多学者也论述,也是有罪行法定的原则,而不是说什么,对照后来规范定义总结,抠字眼儿,只要不是什么标准说法,就不管内涵。慎子表示:诸事皆决于法。而“皇上家刀快不杀无罪之人”也代表普通大众的普遍认知。因而,支持认为中国古代即有罪行法定原则。而,持相反观点的人,也根本不会从形式来抠字眼,这才是low,而是注意到实质上这条原则会被专制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在成文法方面,没有问题,但是其实质是限缩惩罚权,而中国传统的法学思想,则根本不限制君权,反而维护和扩大,这就导致实质上在实行中,成文法是限制和规范臣子的,这就形成了矛盾,也就是名义上的原则被破坏了,具体是被无限制的君权破坏了。
: 这两种说法其实都有道理,也都没有错,侧重点不同。罪行法定这种原则存在,这种意识和认识存在,实践有偏差,甚至被严重破坏,这才是完整的表述。有学者争议,中国君权其实也受到礼义道德,上天,祖制等的限制,并非完全绝对,甚至宁有种乎,五德轮回,顺天应人的法统更替,维新革命,水能覆舟等都被看做合理,君权在人类历史上横向对比,远非绝对神圣不可质疑。其行为受到诸多限制,君权限缩虽不是以法来限制,但也远非没有限制。因此,还是倾向这个原则事实还是发挥着很大作用。原则被认知接受但并不完善,和根本没有也是两回事。谁又能断言现今社会各国都那么完善呢?倾向于是程度问题,而非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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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
任何法律原则难道不是在为统治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服务的(法律本质)基础上,才有讨论的意义么?这不符合哪条马克思主义原理?罪刑法定原则难道不属于法律原则?这个表述有任何问题么?
关于类推,首先我说的是现行刑法。其次,立法的不足有瑕疵,以专门规定,决定等代替法律条文,这是问题的根源,我国甚至长期没有刑法。这程度问题,不够规范问题,原则被破坏问题,还是根本无这个原则,这个可以商榷可以保留意见。但与我的表述无关。
最后,你觉得指导无数考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是个法盲,是中国法治的悲哀还是法盲的悲哀呢?你可以反驳任何人包括罗的每一条观点,但谩骂的方式没有意义。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这这句话有点意思啊,你刚发明的吧
: 2,你应该是根本就不知道前苏联和我新中国绝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强调类推的重要性的吧
: 3,你让我吃屎都可以,但千万别让我跟罗圣谈法律,因为我不和严重法盲谈法律,对了,你连罗圣是哪方法盲都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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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第一条你的回复就是你人品有问题了,你说马克思主义认为罪刑法定,就得拿出来一个经典论述,看那段儿写的,而不是你论证一下罪刑法定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这个道理你肯定懂,不承认就是你人品缺陷了
第二条你是不是都不敢深谈了?因为你都不知道我说的两个基础事实,就是前苏联和我国绝大部分时间里都有类推的规定,你诚实一点不好嘛
再一个没有一个叫刑法的法,和没有刑法不是一回事,这个估计你也听不懂
第三条罗圣是个大法盲子,这跟他指导多少人过考试有啥关系?律考通过多少人,跟老师水平没关系,实话告诉你,那就是组织上打算发展多少队伍的问题,你就是放一只狗在上面叫,最后该过百分之几就还是百分之几
你连罗翔是大法盲子都不懂,还能说点啥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任何法律原则难道不是在为统治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服务的(法律本质)基础上,才有讨论的意义么?这不符合哪条马克思主义原理?罪刑法定原则难道不属于法律原则?这个表述有任何问题么?
: 关于类推,首先我说的是现行刑法。其次,立法的不足有瑕疵,以专门规定,决定等代替法律条文,这是问题的根源,我国甚至长期没有刑法。这程度问题,不够规范问题,原则被破坏问题,还是根本无这个原则,这个可以商榷可以保留意见。但与我的表述无关。
: 最后,你觉得指导无数考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是个法盲,是中国法治的悲哀还是法盲的悲哀呢?你可以反驳任何人包括罗的每一条观点,但谩骂的方式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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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