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从南昌锜振东案和大同订婚案看,女生事后不同意为啥不能算强奸
关键在于 是否有事先欺骗的故意
找个站街女 跟她说一万一晚 第二天不给钱了 就是强奸
以约定为基础的同意 约定失效的时候 同意撤销就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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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诱奸罪 诱奸本身就是强奸的一种情形
【 在 zhms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应该叫做骗奸诱奸之类的吧?不应该叫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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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啊 当然犯法了 只要女方告 就直接进去
【 在 casper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是骗色不是qj,不犯法但是会不会被套麻袋打个半死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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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并不代表一定有强迫行为,不论事先还是事后,只要女方否认自愿,同时有事实支撑这个否认的合理性,就可以定强奸。
您要是法律专业的,您给我好好讲讲,我学习一下。
您要不是法律专业的,就不用回贴了,谢谢哈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错误,诱奸是欺骗获得妇女性同意意志,并发生了性行为,并不必然等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有些情况构成强奸,那是因为14岁以下无性同意表达权(同意了也不能算数),14-16,性心智并不成熟,相对更加弱势,依法重点保护,特定相对人诱奸,可以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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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说的语境里就是一回事 回到我最开始的例子 找小姐 承诺一晚一万 事后不给钱 算不算强奸呢?
发生关系的那一刻 女方肯定是同意的 但是是建立在一万块钱的基础上
男方也明知 没有这一万块的约定 女方是不可能同意的
所以事后不给钱 女方同意的基础已经没有的 所以撤销了事前的同意 否认了自愿 也就是违背了妇女意志
那就定强奸,没什么好说的。当然事实上,比起对簿公堂,女方更愿意找人把这男的揍一顿。
民间说这个算诱奸,也无所谓,本来就不是法律词汇不必那么专业。但是诱奸的事实通常都能套进强奸的法条里去解释。核心原因就是所谓的“诱”通常都具有欺骗性,有欺骗存在,就有女方否认自愿的事实基础。
你说的诱奸不算强奸,但是上了法庭,只要女性明确表示被欺骗并且撤销事前的同意,我认为都能以强奸论处。但事实上确实很多女性吃了哑巴亏,不说也就不究了。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从来没有说过强奸一定要有强迫行为。
: 事后表述否认自愿,和事后撤销性同意,你是傻傻分不清么?
: 妇女表示是一个因素,法条并未提及妇女表示否认,而是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因此,该罪构成要件之一是:嫌疑人明知是违背妇女意志,还实施性行为。所以,不仅要表示(表示是明知的必要条件,因此也是要件之一),还要达到可以合理推定嫌疑人明知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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