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只会越来越精致利己主义吧?哪里出了问题
这事儿11万是有点多,一般不至于这么多。
但这种事儿,人家好心给你家帮忙,你能说没关系不该赔吗?
你雇个阿姨在你家干活意外身亡,也是你该赔呀。
【 在 Laurasi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还有湖南帮邻居抬棺意外死亡,索赔九万经过法官调解赔11万
: 【 在 DHT 的大作中提到: 】
: : 没办法,认命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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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7.143.*
不存在,除非人家明确拒绝你扶你非要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在 lyf180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个老奶奶自己摔倒了,你过去扶。
: 最后老奶奶向你索赔,说她摔倒了应该躺下不懂等待救助。你没有医学知识,强行扶起来加重了伤情。法官可以判决让你赔偿。
: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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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7.143.*
行人不是飞来横祸,是走路撞上别人了
如果说赔钱是飞来横祸,那被撞骨折的那个不是飞来横祸?
【 在 Laurasia 的大作中提到: 】
: 利益至上,冷漠无情,精致利己主义,这些年一些传承多少代的传统美德早丢掉了,老人倒了没人敢扶,行人飞来横祸赔七万,感觉都是法治的力量。这个法的准绳谁来定?
: --
: FROM 223.104.41.*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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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7.143.*
“紧急救助”条款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使处于危难状况的他人能及时脱离危险,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出于善意而实施救助的人,善意标准正是这种意旨的最佳体现。尽管该条款最终将救助人的免责范围笼统概括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任”,但绝不能将此机械地理解为对救助人的绝对免责,若不加区分的对救助人一律免责,将导致该制度异化为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途径,使受助人的利益无从得到保障,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面对矛盾升级的紧急情况,要求救助人精准判断出受助人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救助强度与救助手段,过于强人所难,也不为法律所倡导。同时,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于因此造成的受助人的损害属于免责事由,而非减责事由。吴某因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徐某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存在,除非人家明确拒绝你扶你非要扶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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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oyoy FROM 39.162.105.*
FROM 39.162.105.*
你第一天读法律?
【 在 cccccciiiii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存在,除非人家明确拒绝你扶你非要扶
: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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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0.50.*
10件维护社会规则的事情,不如1件破坏社会规则的事情影响更大。
这个都不懂?
【 在 vv (薇薇~~天下无双~:)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你没见过人扶老奶奶吧,我那次旁观的总结是人家热心群众扶老奶奶会是一群人,好几个人大家约着一块,然后七嘴八舌问一大堆,然后老奶奶说咋样就咋样,最后不知道,我当时正在旁边小亭子里退卡,退完卡了大家还在跟老奶奶商量是叫车去医院还是给家人打电话还是给扶到一边坐一会,我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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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lyf180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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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0.50.*
都是听故意炒作的误导。
事发当时,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间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被告当时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
这难道不用负责任?
【 在 lyf180 的大作中提到: 】
: 10件维护社会规则的事情,不如1件破坏社会规则的事情影响更大。
: 这个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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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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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41.*
谁撞谁?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行人不是飞来横祸,是走路撞上别人了
: 如果说赔钱是飞来横祸,那被撞骨折的那个不是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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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60.190.*
视频都出来了
前面的人几乎没动
后面的人不看路撞上去
【 在 Dream05 的大作中提到: 】
: 谁撞谁?
: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 行人不是飞来横祸,是走路撞上别人了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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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cccccciiiii FROM 223.104.41.*
FROM 223.104.41.*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对周围环境保持高度注意义务,以保证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原告已年迈,外出活动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周围环境应有充分了解,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案发当时,原告走出房间后行走在走廊时,与被告之间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而具有过错;被告作为青年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对周围环境也应保持足够的注意义务,以防止损害发生。案发时,被告在行走过程中突然转身,未考虑到对周围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致原告受伤并构成残疾,亦具有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综合考量,以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为宜,具体的赔偿比例,可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这个是时年身份证岁数73岁老人在宾馆走廊正常走路,年轻人突然转身,老人摔倒,年轻人承担40%责任,我得再研究一下………
年轻人主张不是她绊的,法院认定了“转身欲回……紧随其后原告的突然被绊倒”,但又没有钉死是年轻人绊倒的,法院也真是难做,总之就是无法确认是否接触,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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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oyoy FROM 39.162.105.*
FROM 39.16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