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从维护婚姻制度考虑,应废除私生子继承权
那是没别人了!!!
亲的死光了
古代礼法下
自己没孩子(不论是不育,还是亲子死光),弄个养子是宗族承认的,
有孩子,宗族认证过的养子也是
权利完全等同亲子,《宋刑统》卷12:“嗣子分产与诸子均”
私生子p也不是
如果私生子跟生父关系良好,生父想用遗嘱方式让其分家产行不行呢,不行
东大古代是宗法优先于个人遗嘱。嫡出庶出的儿子主张权利,遗嘱无效
倒是罗马法,现代法继承了罗马法,允许个人遗嘱随意分配财产,给私生子没问题
不论是罗马还是蒙古,中原正统看都是蛮族习俗
【 在 lshaaaa 的大作中提到: 】
: 别说私生子,养子都有继承权。
: 周世宗柴荣就是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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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HMZFFL FROM 60.1.8.*
FROM 60.1.8.*
我只关心资产无损外流,外国人不能继承国内资产或课重税,国内资产对外投资也要征税,同时缴纳保证金,违规就没收保证金。
【 在 goooooog 的大作中提到: 】
: 私生子是无辜的
: 应该有合法继承
: 但是外国人继承就应该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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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74.*
你也可以发帖写个自己的主张
不会笑你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自己废除不了。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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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0.1.8.*
史盲不丢人能死么?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笙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 在 ZHMZFFL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没别人了!!!
: 亲的死光了
: 古代礼法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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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114.254.3.*
FROM 114.254.3.*
索欠抚养费是讨债,而非继承
财产优先偿还债务后再分产
死了也得从财产还债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毫无常识,死人民事责任灭失。说的是必留份额的法理基础,而非继承等同于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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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0.1.8.*
你不是史盲
但你是胡扯能手
你这胡扯一通其他的(遗腹子,“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赘婿都冒出来了
跟我帖子说的主旨有关吗
你这胡搅蛮缠的精神省省吧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史盲不丢人能死么?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笙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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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0.1.8.*
没人说什么抚养与继承是同一法律关系,是说遗产必留份额法理。
而且,抚养义务并非债权债务关系,你根本完全法盲。
【 在 ZHMZFFL 的大作中提到: 】
: 索欠抚养费是讨债,而非继承
: 财产优先偿还债务后再分产
: 死了也得从财产还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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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3.*
你才史盲,唐律继承方面私生子无继承权,宋代不是,你自己查查别宅子是啥概念再丢人好么?
【 在 ZHMZFFL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不是史盲
: 但你是胡扯能手
: 你这胡扯一通其他的(遗腹子,“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赘婿都冒出来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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