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说呢,看这像强奸,实际上就是强奸和法律上认定是强奸是三个纬度,认定上有点区别。这事看这肯定是强奸,事实上我觉得也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强奸,至于 法律上就看警察的了,的确有点问题。这货不愧是诉棍出身,至少表面功夫做的不错,开始先忍了半年,等过了十四岁再发生关系,后期采访的时候极力否认收养,只说疼爱啊给好处啊,就是想把她们的关系往包养恋爱等方面靠。这种做法在美国会有点作用,在咱们这主要看警察的力度了
【 在 shume () 的大作中提到: 】
: 十四岁的幼女并不清楚保护自己,在信任的人的威逼利诱和欺骗下很容易“自愿”的答应任何事。这种“自愿”不能算数,她随时有权随时反悔。
: 鲍多次在她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她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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