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jc都不立案可以理解,警方可以用疑罪从无或调解撤诉来解释。
但问题是,16年开始多次报an,其母却19年才知道,三年多难道百十号经办人没有一个通知监护人?这才是最可怕的。特别是第一次报案,警察同情女方,却没通知监护人,还送回了鲍某住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公an机关对未成年人有救助义务,遇到离家流浪的未成年人,必须第一时间送到救助站,并通知监护人,这个责任没得跑。
所以若真如新闻所说,那么四地jc都涉嫌严重的渎职犯zui,执法犯法。
两人的关系是特例可以不关心,四个大城市jc集体违法必须追责,这个太动摇人民群众对公an执法的信任了。
希望能有人解释一下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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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bcda FROM 124.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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