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不了案是因为法条上就是有无法追究的罪恶吧,就如同未成年人杀了人是白杀一样,那是实实在在的血案尚且如此,法条上管不了的事情是客观存在的,警察从来就不是万能的。。我觉得你的举例只能说女方有不清白的可能性,比如女方家长有利益传输嫌疑,比如女方有挟舆论达私愤的可能性,比如女方细思有悖常理恐有妖孽的行为方式,但是这种种可能性都证明不了男方的清白,他作为一个四十来岁的男人,他弄个十四五岁的小姑娘在家睡觉,法条上无罪并不能表示这人清白,当然了变态在法律上可以是无罪的,他可能仅仅是个变态。。
【 在 abcda 的大作中提到: 】
: 普通的纠纷,警察是能推则推,能压则压,能不管则不管。
: 但是对于xx未成年女性,没有警察敢怠慢的。
: 4个地方都立不了案,那是真立不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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