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的前妻段女士是天津人,他们于2004年登记结婚,结婚三年后,他们借款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子登记在孙先生名下。
当时买房总花费64万元,这其中大部分是他们向亲戚朋友借的。为了尽快还清债务,孙先生将婚前自己所拥有的一套房产变卖,所得钱款高出新买房子的价钱,不仅还清了借款,还余出部分。
于是,两人将新房精心装修,一住就是十多年。
2019年,孙先生和段女士感情出现问题,协议离婚,可这套现价值560万元的房子,应该怎么分呢?
段女士认为,根据新婚姻法,这套房子是两个人婚后共同购买,虽然房产证只写了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
孙先生则认为,两人确实是在婚内共同购买的这套房,可所用钱款,基本算是自己卖了另一套婚前房产得来的,可以说,自己出售婚前房产的目的就是换房,这套房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合法转化形式,理应属于自己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于是,两个人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在一审、二审中,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并非单纯依赖于购房时间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而是应主要取决于购房款的来源以及公平原则进行认定。
法院综合考虑孙先生对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偿还购房款及房屋登记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先生所有,由孙先生给付段女士房屋折价款。后又结合房屋的还款情况、装修事实、中介费支付事实及房屋增值等因素,二审法院改判孙先生给付段女士房屋折价款为60万元。
孙先生向段女士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后,本以为就此完事儿,可段女士不仅未经同意,撬门进入房屋拿走巨额财物,还再次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改判自己给付段女士房屋折价款280万元。
但最终,段女士申请再审提供的谈话录音等证据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并驳回段女士的再审申请。
--
FROM 113.4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