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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1950年邓颖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May 29 13:08:26 2020),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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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月初,邓颖超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大家对婚姻
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
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
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
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
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
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
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邓颖超的话,真实反映了我国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在漫长的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
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广大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卑微低下,没有婚姻
的自主权,也没有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权。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
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种种封建的婚姻陋俗严重地影响着
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这使农
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花了钱买来的,所以
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就有了“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
人”等说法。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至10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的迫害,发生命案464起。其中妇女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
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仅河津、万
泉两县在半年中,就有29名妇女被逼上吊、跳井。
由此,邓颖超认为,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
因一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这证明有些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
坚持要求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邓颖超说:“总之,我
坚持不附加条件,一方坚持要离即离。至于必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可在说明书上加
以解释。”邓颖超强调指出,中央妇委考虑婚姻条例的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
的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为了限制少数男干部喜新厌旧,而
放弃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
尼玛现在又开倒车倒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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