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房款给我了,但算上罚款、两次案件受理费、保管费等乱七八糟费用,远没有87万。
总得算下来,我家损失了大几十万,甚至更多。
主要包括:
1)因时间原因导致的房价升值部分。(本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交易,但2018年3月28日买家才将尾款提存至法院,我拿到尾款时已经是2019年11月份了。但该房子仅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就增值约60、70万。)
2)因为买家和官司原因,导致我家换房失败,造成那套房我家支付的定金等无法收回。(早已交了换房的定金,换房合同约定是2017年7月底交尾款。二者之间留了1个半月。而且当时我也估算过,如果买家2017年6月15日不想买了,我用1个半月时间,稍降价能卖掉原房屋且拿到全款,不会影响换房一事。因为这个官司,导致换房失败,交的定金也是损失。)
PS:如果没有影响换房,我能享受到换房后另一套房子的增值,我不会将涉案房屋的增值作为我的损失。甚至因为另一套房子增值更大,我对其他一些损失反而不会太追究。
3)两个案件受理费,2万多。
3)法院莫须有的5万罚款,以及其他苛扣我的钱。
4)打官司的费用。
5)因被限制消费带来工作、生活方方面面影响造成的损失。还包括我妈妈为此气出病来多次住院等等。
我家期望是依据2017年6月15日交易已取消的客观事实,把房子要回来。房子要回来了,案件受理费也会由买家承担。至于换房定金、法院莫须有的5万罚款等,则是在房子要回来基础上才能申请的事。至于能不能申请下来再议。
至于打官司的费用,以及被无道理限制消费带来的间接损失等,也不大敢期望能有说法。
我家损失太大了。而且因为我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反是买家、担保公司等众多违法违纪行为,所以现在这个样子,除了钱了损失,心中也憋着一口气。这口气不顺,一辈子想起来就会被气到,不值当。
为了追回部分损失,也为了出这口气,我家会坚持到底的。
【 在 googlereader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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