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案件,我是当事人,在这里我将详细描述事情过程,证据及判决书等太多,在后面各帖中附上。
有好友说,这个案件是基层政权集团化、黑恶化的典型,维权之路漫漫悠长。
我家四线城市普通工薪阶层,难以承受这个不合法的经济损失,家里老人气不过法院黑暗,身体急剧恶化,多次住院,每次或一个多月,或两三周。
恳请诸位兄弟姐妹们耐心看完,如果觉得我家受冤了,请顺手回帖支持或转发,万分感谢!!!
如果能在抖音微信微博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体平台或法律上给予进一步帮助,则更加感谢!!!如果需要,我家也愿意付一定费用,期望能出这口不平的恶气,同时追回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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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友建议,重新整理了一下排版,在每段前面加上缩进,并在正文前面提供简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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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事情经过
2017年初,我家急需用钱(换房)。2月底,买家陶洋与我家谈妥价格、截止时间等事项后确定买我家房子,双方签署了定金收据。在定金收据中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4月7日,买家陶洋和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串通,在没有将购房款汇入担保公司监管帐户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开具了与事实不符的购房款已在监管帐户监管的证明,骗取我家在《资金监管协议》上签字。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也基于《资金监管协议》只涉及资金监管,不涉及过户等买卖关键要素,我家在《资金监管协议》上签了字。
4月24日,买家陶洋才将首付款汇入监管帐户,此时,买家陶洋要求我家立即与他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尚未网签、也未见尾款,怎么可能和他过户。过完户了他跑了怎么办?我岂不是首付款、尾款都拿不到了。此时我在外出差,我回复回去家核实情况,补充网签、补上尾款再来过户。
5月2日,买家陶洋直接将我家告上法院,要求过户。并于第2天,申请将房屋保全。
PS:截止定金收据中约定的终止时间2017年6月15日,买家陶洋即未拿《资金监管协议》去银行办理贷款并确保贷款汇入监管帐户,也未按《资金监管协议》向监管帐户补充剩余房款。依据定金收据中的约定,房屋交易已自动取消。
法院审判
历经区市两级法院多次开庭后,法院无视我家无任何违法行为,买家陶洋和担保公司有众多违法行为;无视依约房屋交易已自动取消;无视双方并未网签正式合同。判我家败诉,要求过户。更离奇的是,判决书中只字不提将购房款给我的事情。
审判过程充满了故事,想了解细节的可以看下面。
法院执行
市中院下判决后,依据国家规定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莫须有的给我家下强制执行书,限制我家消费,并以莫须有的理由罚我家5万元。房款更是在交房后拖了很久,在我不停催要下才给我家。而且房款缺斤少两,少的部分更没按国家规定提供发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细节也请看下面正文。
举报及信访
我家没办法,除了按流程上诉、申诉外,还向相关部门举报及信访。但各部门或不收,或互相推诿,没一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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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家是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普通工薪阶层,2017年拟换房,但在卖房时遭遇“买家陶洋”、担保公司、法院的连环设计,在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约定条款,反倒是对方有众多违法违规和违反约定条款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被错判败诉、被失信、被限制消费、被罚款,损失大几十万。
在此过程中,政府授权的担保公司、以及法院内各法官的种种行为匪夷所思,表现出的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漠视、对政府出台文件的无视、以及隐藏关键证据、曲解事实真相、对信访调查的层层推诿敷衍了事、审判后/执行后相关立即调离原岗位/高升、无依据乱罚款、乱列失信、乱限制消费等情况,远超出正常人的想象。
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8日,陶洋以二手房买家的身份与我(卖家)接触,交1.5万定金,双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定金收据。该《定金收据》中约定了合同标的、价款、截止时间、双方权益和违约处理方式等,特别的,截至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过期则交易取消。
2017年4月7日,应买家陶洋邀约,卖家(我和我老婆)与其一起前往政务大厅。在政务大厅里,担保公司(有政府唯一授权)工作人员向卖家出示了2017年4月5日买家陶洋的购房款已全部汇入担保公司帐户的凭证《连云港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后发现为伪证,买家陶洋根本未汇钱)。随后,买家陶洋与 工作人员向卖家表示,网签《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在同一天完成即可,可不分先后。如当天未能完成网签,则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无效。以后什么时候网签《房地产买卖契约》,重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即可。依此,买家陶洋与 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串通,骗取卖家在工作人员违反政府规定出具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上签字。
因办公场所为政务大厅,且担保公司有政府唯一授权(连住房发[2011]152号、连住房发[2012]34号),卖家(我和我老婆)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当天政务大厅人满为患一团乱的情况下,粗略看了《监管协议》的标的、总房款,以及后面写的“第十条 甲、乙双方保证因房屋买卖产生的任何纠纷与本协议无交,不影响本协议履行”后,就签署了。
但三方签署后,买家陶洋以尿遁失踪了,卖家想当天与买家陶洋完成网签《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想法泡汤。因政府文件连住房发[2011]152号、连住房发[2012]34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本身条款,工作人员说法等各方面因素,卖家一直坚信当日没有网签《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对房屋实际买卖没有影响。
2017年4月24日,买家陶洋突然打电话给(我),说他刚将首付款汇至担保公司帐户,让我立即和他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他会去法院起诉要求过户。我问他现在还没网签《房地产买卖契约》,怎么就跳到过户了。买家陶洋说先过户再网签。我接到电话后对买家陶洋的说法非常震惊,原因如下:
1、 根据2017年4月7日,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出示的《连云港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全部房款应于2017年4月5日已全部汇入担保公司帐户,怎么现在4月24日了,买家陶洋说才将首付款汇入担保公司帐户。到底哪个是真的?
2、 按照连云港市政府强制规定(连住房发[2011]152号、连住房发[2012]34号)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格式条款,买卖双方网签《房地产买卖契约》、买家汇首付款至担保公司监管帐户、三方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大部分时候三者同一天完成)之后,是买家去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汇入担保公司帐户。如果此时买家贷款不成或额度不够,买家应以增加自付款的方式,一次性补齐监管资金。全部购房款到帐后,担保公司向卖家提供(不是出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卖家拿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后才去和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4月24日,各种手续不齐、过程不对、大头的尾款更未到担保公司监管帐户,我作为卖家更没拿到托管证明,就被要求去过户,不是无稽之谈吗?过户了我岂不是首付款和尾款一分钱都拿不到了?
接电话时,我正好出差在外。于是我回复说,等我出差回去核实情况后再联系。
我出差至4月30日,随后五一放假,我计划假后向领导请假去行政大厅核实情况。
2017年5月2日,买家陶洋去法院起诉,诉求为“卖家继续履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的义务,协助买家陶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天买家向法院提请涉案房屋保全(俗称冻结),第2天5月3日,法院下裁定书裁定涉案房屋保全。(保全裁定相关事详见 续一)
五一节后,我打电话给买家陶洋,约他一起去担保公司核实情况时,买家陶洋直接回复已起诉交由法院裁决,拒绝撤诉并按政府规定的二手房买卖流程交易。
因买家陶洋向法院提供的我家地址有误,首次投递失败,法院电话联系后才确定真实地址。传票于5月13日收到,但仅有传票和起诉状,没有保全裁定书。
收到传票后,我先后三次前往担保公司核实情况。第一次,我去核实首付款到款时间,买家确实是4月24日才将首付款汇入监管帐户(银行凭证,买家陶洋向法院起诉附带的证据中也包含4月24日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但担保公司分别于4月5日和4月17日,两次在未收到钱款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开具虚假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也是在这次核实中,我发现房屋被法院冻结,开始向法院要保全裁定书。第二次,我依据4月7日买家陶洋未在当天汇首付款、当天未网签《房地产买卖契约》、买家陶洋所说过户后再网签合同等事实,通过挂号信将《撤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申请》给买家,同时当面将该申请交给担保公司。第三次,于2017年7月初(第一次开庭前一两天),我再次前往担保公司,核实并确认:买家陶洋仍未履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义务,未见贷款或补齐尾款行为,即,尾款未汇入担保公司监管帐户。因为2017年6月15日前买家未将尾款汇入担保公司帐户,更未完成作为买家应尽的责任,依据《定金收据》条款,交易应自动取消。
2017年7月5日一审第一次开庭,2017年11月24日一审第二次开庭,2018年3月28日,买家陶洋将尾款提存至区法院帐户,2018年3月29日区法院下民事判决书,结果是我(卖家)败诉。开庭的庭审过程和民事判决书认定、判决均有诸多明显问题。(一审相关事详见 续二)
我不服一审判决,按一审判决书要求向区法院提供上诉状。区法院整理卷宗后案件转移至市中院。2018年6月13日,二审开庭。开完庭后,市中院审判长电话通知我,说这个案件他必须是维持原判。我问他,我犯了哪一条法律法规或《定金收据》、《监管协议》中哪一个条款?审判长无法回答。我又问,买家陶洋未在2017年6月15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按《定金收据》交易已经自动取消,交易取消了怎么还要过户?审判长左右而言他。我继续问,《监管协议》中无过户条款,买家起诉状中要求继续履行《监管协议》协助他过户,是什么逻辑?审判长沉默。我最后问,担保公司和买家诸多违反政府强制规定的行为,为何法院视而不见,为何将不相关的公积金列为第三人,不把有直接关系的《监管协议》签署方之一的担保公司列为第三人出庭?审判长继续沉默。
鉴于二审审判长电话告知的这个案件他必须维持原判的情况。依据律师意见,我向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买家陶洋和担保公司串通,骗取我家签署《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诉求申请依法撤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这个新案子(以下简称另案)还是判我败诉,在判决书中重复了原一审判决中的不合理认定(不存在串通欺骗、《监管协议》合法有效等),最后给出重复诉讼驳回申请的判决。另案的立案、2018年8月27日和11月19日的两次开庭、2018年11月21日判决书内容也是充满荒诞的元素。(另案一审相关事详见 续三)
客观的说,这两个案子的诉讼虽然案件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但确实在重复的部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但一审在判决书认定中否认担保公司与买家陶洋串通欺骗并认定《监管协议》合法有效,这是我家不能接收的。
于是我对另案提起上诉。另案二审2019年1月23日开庭,3月20日下判决书。判决书按重复受理驳回上诉请回,但在判决书中否认了一审判决内容。在另案二审判决书中,未对担保公司与买家是否串通下结论,也未对《监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下结论,直接写“一审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另案二审判决书中对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判区法院、市中院退回另案一审、二审受理费。
另案二审的插曲也有,2019年1月23日15:00开庭,庭审结束后第二天黎明,2019年1月24日05:31,我收到12368(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短信。短信提示:另案二审的案件承办人发生变更。对此我觉得非常的奇怪,24日上班时间立即电话询问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表示,他还不知道这件事,但他以前从未听过开庭后更换承办人的事情。
我私下猜想,这个案件估计一直被法院里有关人士关注,可能23日庭审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看法与有关人士的预期相差太远,才有这种拟变更承办法官的骚操作吧。另案二审中判决书里没判我胜诉,也许多少受到外部力量的干扰。
我家收到另案二审判决书后,律师觉得可以接受,同时依据另案二审判决书,立即写了《关于一审未将云城担保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的补充代理意见》的补充代理意见,从南京快递寄给连云港市中院原案二审法官。我电话与原案二审法官联系,确认他已及时收到。
但原案二审法官并未将担保公司列入第三人再次开庭。原案二审判决书于2019年4月25日下发。判决书中对诸多证据、原案二审中我家的详细陈述书、另案二审结果、律师的补充代理意见等依然视而不见,重复一审判决内容,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因为有原案二审法官之前给我的电话(他必须维持原判),对这个结果,我多少有些预期,但我希望在卷宗中没有遗漏我方的材料,以供申诉时使用。为此,我进行了大半年数十次的跟进,最终确保了原案二审的卷宗中我家材料没有缺项。这些小事在这不展开说了,一句话总结,法院套路多,百姓各种累。
民事案件二审为终审,判决书下发后立即生效。我家不服该判决,向省高院提起申诉。同时配合区法院和买家陶洋先执行判决结果。判决执行过程也充满了荒诞不可思义的元素,莫须有的将我家列入失信名单,莫须有的罚我五万,……,我也进一步被法院的蛮横不讲理不讲法不讲规则所震惊。(执行过程中法院的种种行为详见 续四)
我家在2019年4月初向省高院递交申诉材料,4月底省高院下发通知到市中院。但直到今天2020年6月份,市中院一直未再审立案/驳回/提档给省高院。这一年时间里,我跑了市中院无数趟,每次中院回复都是:还没开始,不用再亲自跑过来问,市中院在再审立案/驳回/提档前会通知我过去释明,如果没有通知,那就是市中院还未处理到该案。
与法院打交道的全过程,特别是执行过程中,我家受到的法院非常多的不公正对待。
2017年至2019年是国家制定的反黑除恶三年行动年,市区两级法院院里院外、全市大街小巷到处都是各种反黑除恶的标语。什么“除恶务尽”、“打早打小”、“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根据官方的黑恶势力定义,我家是遭遇了恶势力的侵权,而且是涉及众多政府公职人员的恶势力。我家向政府举报该恶势力,2019年5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视察江苏省反黑除恶工作时,我家也向其举报。
这里非常感谢督导组受理并处理我的举报材料。但,对中央督导组来说,可能这件事情太小了。督导组把我的材料转给省信访局,省信访局在随督导组来连云港市开展工作时,转交给了市信访局,市信访局转给了市中院,市中院接手后不到1小时就转给了区法院。区法院拖了几个月给出了一个非常牛逼的结果:“对判决书不服可以通过上诉、再审等法律算什么解决,所述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况我们将实时求是的调查。”
区法院肯定不可能调查市法院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多查查区法院内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过一段时间我去找区法院信访办,想问问他们调查区法院相关法官的结果。但,每次都是,负责该信访的法官现在不在,等他回来再说。问什么时候回来,永远都是不清楚。
现在这样,一直在等待等待。家里人都说,法院是不打算处理了,会一直拖下去。而且买家陶洋肯定在出手涉案房屋,等出手后,案件就更难处理了。
但,作为普通老百姓,面对这种情形,能有什么办法呢?
地方政府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底限的纵容欺骗行为、伪证行为,对普通老百姓进行莫须有的制裁和罚款。这个社会怎么了?
谢谢大伙的关注!!!恳请大家帮忙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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