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两句我赞同,但你可能对事实经过没有看完整,所以结合到这个案子的最后一句有些问题。
首先,“买家”起诉时,乃至庭审期间,一直未提出卖家哪里违约了或没有履行哪个合同/协议条约定的哪条款项,就一句话“继续履行《资金监管协议》配合买家过户。”。存在买家没有履行的《资金监管协议》条款?没有!!!难道“买家”不需要举证卖家哪里违约就可以要求跳过交易其他流程,在“买家”还没提供尾款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过户吗?他起诉不是最大的主张吗?他举证了什么?
其次,如果网签了,那么是有正式的强制性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实是没有网签,只有《定金收据》这个合同。《定金收据》这个合同里面,买卖双方是可以违约选取不交易的。我家不想违约也没有违约,在没有网签的情况下,想依据《定金收据》进行交易。开庭时,“买家”违约《定金收据》。我家举证了,依据《定金收据》,买家没有完成其中的约定(2017年6月15日前提供尾款),买家已构成违约,交易已于2017年6月15日自动取消。
第三,关于《资金监管协议》,虽然《资金监管协议》与交易没直接关系,条款也明确“任何买卖纠纷与其无关”,虽然《资金监管协议》在“买家”和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的操作下有一堆问题,但我家同样没有违约《资金监管协议》的任何一条。一方面,我家举证了《资金监管协议》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我家举证了哪怕《资金监管协议》没有问题,依据《资金监管协议》,交易的下一步也是“买家”去贷款,等待尾款汇入担保公司监管帐户后,担保公司向卖家提供(不是出示)全部购房款的《资金托管证明》。卖家拿到《资金托管证明》了,才有与卖家相关的进一步交易流程——过户。在卖家拿到《资金托管证明》之前,有卖家什么事情?没有!!!而且过户的行为也不在《资金监管协议》中,在《定金收据》“卖家根据买卖二手房流程,配合出售该房屋。”这一条款中。
也就是说,我家一直在配合流程往下走。但5月2日,“买家”不去走交易流程(办贷款或向监管帐户自行补齐尾款),这让我家怎么配合流程往下走?我家只能按政府发文的二手房交易强制规定等待。
至于说配合流程往下走,完成交易没收到钱,起诉担保公司。
怎么说呢。如果担保公司向我家提供(不是出示)了全部房款的《资金托管证明》,那过户了没收到钱,我有依据去起诉担保公司。但担保公司仅向我出示但没提供《资金托管证明》,我没有证据无法起诉担保公司。而且因为这个流程不符合政府强制交易规定,我怎么去起诉?
更何况,买卖双方谁是谁非很明显的事情,为什么我要在“买家没有尾款汇入担保公司,没有正式网签,我又没拿到《资金托管证明》”的情况下,冒着违反政府强制交易规定的风险,冒着自己可能房财两失的风险,去配合“买家”的无理过户要求?难道我不应该遵守政府的强制二手房交易规定,应该配合“买家”和担保公司去违规吗?
【 在 jinshinz 的大作中提到: 】
: 网签与否在法院系统来说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这是有司法解释的。
: 谁主张谁举证,买家任何不配合流程推动的行为你都得有证据才行。
: 所以在有担保公司出公文的情况下,你就要配合流程往下走了,完成交易没收到钱,你有权诉讼,还可以告担保公司没尽到监管责任而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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