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段说明您知法懂法;既然知法懂法
后面几段不应该在没有另外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做出这么武断地判断。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应从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居住情况、丧葬事宜方面综合考虑。继父子之间相处的时间不长,继父对继子没有经济供养、没有扶助、共同居住的时间也短。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婆婆的后老伴和婆婆的儿子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婆婆的儿子没有义务赡养婆婆的后老伴。
: 婆婆和她的后老伴之间是夫妻关系,彼此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婆婆的儿子势必要帮婆婆一把。如果离婚,则婆婆和她的后老伴彼此之间就没有这个义务了。
: 在这个案例中,不是因为婆婆和后老伴之间的感情不好而要离婚,而是为了切割赡养这个老头的义务才决定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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