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实际上,哪个被拐妇女的买家,以强奸治罪了的?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立法和执法过程不是一回事。
: 立法没有问题,买卖妇女是罪名,非法拘禁是罪名,强奸是罪名。每个罪名对应不同的法律条款,单纯的购买妇女可以刑罚不高,但伴随的非法拘禁和强奸可以重罪惩处。所以没有必要单独把“购买妇女”定为重罪。例如,买完了之后,看到女方一直哭,就把她放了,他触犯了“购买妇女”的条款,但没有触发非法拘禁和强奸条款,那么自然没必要严惩。
: 而如果买完之后,存在非法拘禁和强奸,女方想起诉,完全可以以非法拘禁和强奸来起诉,同样可以让购买妇女的人被严惩。所以从立法层面来看,没有必要把“购买妇女”定为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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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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