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交易罪可以留着啊。第一个环节可以对付人贩子,因为人贩子可能不参与后面的事。
拐了不卖钱自用,再按非法拘禁,强奸,虐待罪处理。
【 在 gohibo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完全可以删除拐卖妇女罪。真正的罪恶是因拐卖知名后面的拘禁,强奸,虐待,以及对群体的宽容。如果按照刑法来讲,一个村参与看守被拐妇女逃走的话,都应该定强奸罪。法不则众的思维绝对不是法治思维。法治下,个人权力是不能被交换的,是不能被小集体的利益所替代的。
: 大家听到拐卖妇女理所当然的认为,拐卖之后的行为都应该被拐卖妇女一罪所吸收,我个人认为大错特错。立法,执法上只要能把保障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放在首位,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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