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06年11月,经被告人王宪亮、程桂秀等介绍,将广西省玉林市博白县龙潭镇坡头村程居昌之女程菲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介绍给山东省金乡县肖云镇张洼村的张某(另案处理)之子张向向为妻。张某支付彩礼、介绍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017年8月,张某因程菲伶不愿意在其家生活而将程菲伶送到被告人王宪亮处,被告人王宪亮、程桂秀通过居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介绍,以人民币11.6万元的价格将程菲伶卖给丰县欢口镇刘某乙(另案处理)之子陈翔翔为妻。
2017年8月底,刘某乙因程菲伶不愿意在其家中生活而欲将程菲伶退给被告人王宪亮,刘某乙根据被告人王宪亮的安排与被告人刘俊华联系,按被告人刘俊华的要求把程菲伶送到被告人甄西宪处。被告人王宪亮、甄西宪通过杜某、商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将程菲伶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省巨野县核桃镇商庄村商圣增(另案处理)之子商慈强为妻。被告人盛东星明知买卖程菲伶的情况下,仍积极开车协助被告人刘俊华并牟利。
2017年9月,被告人刘俊华、甄西宪在商圣增将程菲伶退回后,通过王中巨(另案处理)等介绍,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将程菲伶卖给沛县龙固镇镇西居民李某乙之子王祥亮为妻。后因程菲伶的家人寻找程菲伶,被告人刘俊华、王宪亮、甄西宪和张某等人共同出资将程菲伶从王祥亮家中赎回,交给程菲伶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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