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父母不能把自己的孩子送养给别人。只有下面这种情况生父母可以送孩子给别人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自己父母的卖孩子行为,性质特别不好判定,基本不会入刑。
: 因为这个和民间收养不好界定。
: 收养方家庭条件好,父母可以说为了孩子有一个好的未来。收养方说,就是给父母一些营养费。因为双方都不认为或者不愿意承认他们是在买卖孩子。而且也确实很多收养行为是基于这些考虑的。但这和买卖行为本质上似乎也没啥不同,司法上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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