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很多国家,不光美国啊,租客不付房租,房东自己不可以赶人走,得走程序。
怎么个程序,其实和国内一样的程序。
就是房东去法院告租客,法院一般都会判房东胜诉。
胜诉之后,如果租客不遵守法院的判决,法院会让警察把租客清出去。
这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时间和金钱。由于不交房租的租客往往没有钱,房东收回房子一般也收不回拖欠的房租了。房东就需要计算,如果不收租客拖欠的房租,甚至还给租客一笔钱,让租客走人,房东比打官司让体制撵走房客更划算,这种情况下,有个别房东宁肯不要拖欠的房租同时给一笔钱给租客,让租客走人。
到了中文媒体,这个现象就变成:国外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房东不能撵走房客。
这么说也没有错,房东走完程序,收回房子,其实经济上还是亏的。
问题在于,中国法律也是这样子规定的。房东自己也不可以清走租客。租客如果一无所有,房东打官司胜诉也拿不回房租钱。但是实际上,租客不交房租,房东自己就上了,直接把租客清走了,很少有房东走法律程序去法院打官司清理房客。
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执行不一样,中国体制不会帮(或者说帮的话,代价更大)房东清理租客,也不会帮租客抵抗房东的非法清理。
二者的差异不是法律导致的,是法律执行导致的。
我们报道“国外”的时候,故意只说一面,是汉语的问题还是报道者的立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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