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去看看你自己的回复啊,是你回复的措辞让他人产生很大的歧义,而不是他人非黑即白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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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岳母,媳妇,全部这么立的公证遗嘱。我不评价这个。我父母这边,所有同学朋友,几乎都是相互立给老伴儿,都去世时给子女,但是基本不可能一起去世,等于留给后走的处置了。
: 这是合乎常识常理的。当然,我说了,这个案例是独生女,认定自己先于父母去世,并不完全一样。但,遗嘱给自己唯一后人,同样是合乎常理的,给自己父母留一部分,也合情合理。非此即彼的极端二极管思维理解不能,我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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