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所以你认为可以由其他医生使用抢夺来的设备,也就是说,其他医生也参与紧急避险。以及,自己也可以用。这一条,当事人都同意就可以。
第二段,那么我们对急救培训许可证制度的设立和理解不同,我们对专业人士的理解也不同,之前我知道的现场设有AED的单位,都有经过培训持有急救证书的员工,否则他们不会设那东西。当然你可以说,我就是用了又能如何,不如何,原本也没有处罚条例说你没证用了会怎么样,只是不合规而已,不合规引发的风险是个案范畴,相应比合规的风险大一些,仅此而已。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句话是现场有其他医生,这是个客观事实,和你同意不同意没任何关系啊……
: AED学名叫『自动体外除颤仪』。是一部非专业人士也可使用,让骤停的心脏恢复跳动的救命机器。这是常识。现实场景中,急救人员很难实现心脏骤停后马上赶到现场。所以对于一般人,发现心脏骤停患者后立即给予心肺复苏,同时尽快取得AED给患者进行电除颤,才是唯一能够给患者提供活下去的机会的方法。设计AED的初衷就是让任何一个人都能毫无门槛地『无脑操作』。因为情况紧迫,没有给人看说明书的时间,所以打开电源开关后,AED都是有语音提示的,按语音提示操作就可以了。即便普通人使用也完全符合规范,没有你说的问题。施救者即便施救失败,只要不能证明是故意为之,也必然法律上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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