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抢过去就真会用吗?何况是因哮喘窒息15分钟的“病人”,AED根本没用,也就好莱坞电影里能救活。
如果我是孕妇家属,而且因为对方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孕妇也可能需要AED),我会宰了对方,然后“自己承担责任”。都这么“自己承担责任”(很多人只是嘴上说说,真到了那一步,大部分都是嘤嘤嘤请求轻判。),社会早特么乱了。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同不同意都可以抢,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影响施救他人,导致严重后果,就看法院咋判了,如果无严重后果,紧急避险,根本不会有责任。这事儿你要自己作为,不能指望医生。但是,如果医生能力很强,有效阻止了,那是另一个问题了。我建议医生根本放任,不去阻止,根本也没责任,也可以说是为医生免责考虑。你不用问我,我没站队,也不是从个体角度,主观善恶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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