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明确认定行为人存在“荡秋千因幅度过大”的过错。跟lz情况没有可比性。如果证实lz孩子存在过错,当让应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 在 lclniuniu 的大作中提到: 】
: 2019年4月11日下午,一两岁儿童随父母在城区龙泉公园游玩,路过一秋千设施时,另一未成年人荡秋千因幅度过大将儿童撞倒在地,导致儿童头部流血。该儿童被送往市一医住院治疗15日,诊断为颅底骨折、左侧颞骨骨折、左侧顶骨骨折,医疗护理建议耳科门诊长期随访。因造成耳部受损,有听力下降的可能,该儿童随家人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进行门诊检查。
: 后来,伤者方就赔偿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中,伤人方的亲属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伤人者在公园内秋千设施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伤人者在玩耍秋千过程中未注意安全,致他人受伤,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且客观上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在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应由他们对伤人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亲属放任其在公园内游玩,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应在过错程度范围内减轻伤人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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