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但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相较侵权责任法第37条,民法典第1198条就场所范围进行了调整,就责任主体进行了增加,并且明确规定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百姓维权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 在 rwroni 的大作中提到: 】
: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之后就废了,直接上民法典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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