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我通读了多遍。我认为除了扶人的判词属于“用力过猛”不合时宜,其他都没有问题。
1、并非排除自己摔倒的可能性,而是根据各种证据和证人证言,认为是因相撞而摔倒的可能性更大。民事案件不搞疑罪从无,而是看哪个可能性更大。
2、陈二春的证词并非未被采纳,判决书里提到了陈的证词。但是因为陈的证词里明确说的是他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不能证明原告是自行摔倒还是被人撞倒,所以不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3、所谓派出所做伪证,是指一审判决后,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发现的照片的拍摄者不是派出所民警而是原告的儿子。这个事实在一审判决中并未被发现,被告也没有提出此情节(因为被告当时也没发现)。派出所说有签字的原件丢了,但是有电子版文档和警察的证词,法官对派出所民警的证词和提供的电子版文件内容予以采信是没有问题的。这里是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没有刑事案件那么严格。
【 在 simao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自己看判决书了么?
: 1.因为被告没有提出老太自己摔倒的说法(实际是说不知道老太怎么摔的),所以排除老太自己摔倒的可能性。
: 2.陈二春 没有提交身份信息,所以不被认为是证人,事后补交了,确认证人身份,但是证词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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