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二春和彭宇都没看到老太怎么摔的,因为下车的时候人挤人了。
陈二春有段证词是,下车后走了几步扶起老太,说明老太是自己摔倒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没被采纳。
说来说去,整个判词就是典型的现有结论后找证据,把不利的证据都排除,有利的证据不管有没有瑕疵都算上。
另:你不是喜欢按常理推断吗?
按常理是不是每份笔录都拍照?那正好笔录丢失,有正好有手机照片的概率多大,这都没问题?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审判决书我通读了多遍。我认为除了扶人的判词属于“用力过猛”不合时宜,其他都没有问题。
: 1、并非排除自己摔倒的可能性,而是根据各种证据和证人证言,认为是因相撞而摔倒的可能性更大。民事案件不搞疑罪从无,而是看哪个可能性更大。
: 2、陈二春的证词并非未被采纳,判决书里提到了陈的证词。但是因为陈的证词里明确说的是他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不能证明原告是自行摔倒还是被人撞倒,所以不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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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imao FROM 21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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