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不需要那么严密的证据链,法官自由裁量,根据现有实际,认为倾向于哪个结论成立,哪怕法官认为51%(不需要刑事案件的100%确信),也可以认定。认定了责任,就可以判决给付。至于给付份额,更是自由裁量权范围。
本案,有公权力机关民警背书笔录内容(虽然有被告签字原始笔录丢失)认为存在接触,而被告提请出庭的证人明确说没有看到摔倒的瞬间。所以,证明效力并不对等。一个是更值得信任(法官可以这样认为)民警(甚至可以代表警方),且结论明确(存在接触),另一方是普通公民,且因其表示没有看到摔倒瞬间情况,其要证实的没有接触显然无法认定。
这个案子或许存在认定与事实不符,但现有事实下法官的认定毫无问题。但是,法官的错误在于画蛇添足,整出一段奇葩的法律说理,其实根本不需要也没有其所说的“常理”。这才是问题的本质。如果仅仅依照现有证据,采信有接触的结论,进而做出判决,那样法律层面无懈可击。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没有直接证据(例如视频等铁证)的情况下,不能单凭某一项证据就定案,要综合所有的证据综合评判。
: 这个案子,综合法庭调查查明的各项事实,做出二人有相撞的判断完全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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