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看原文吧,你看媒体的歪曲解读当然这么理解了。
判决书说的是: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按常理是应该去抓老太太的人……。如果是被告是做好事,按常理应该是……
这个逻辑有问题么?如果你想说自己是见义勇为,必须要有抓人的情节啊,不然见义勇为不成烂大街的了。一般人的行为只能称得上是做好事(扶起及送医院),也就是判决书陈述的第二种情形。
为什么判决书中还要费周折说见义勇为这事,主要是彭宇申辩了自己是见义勇为,这本来就是很扯淡的申辩(扶老奶奶根本不可能够得上见义勇为),法官不用回应的,结果一回应,被媒体炒作了。
【 在 noon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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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就出在这是,大家看到判决书,发现在法官的常识里面,如果不去抓撞人的而是去扶被撞倒,那这个人就是你撞的。在法官的常识里面,不认识的人就不能借钱应急。那大家以后就按照法官的常事做呗。法官自己怎么判断是一回事,在判词里怎么写是另一回事。这样写了,就说明在法官的常识里,热心帮人是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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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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