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第一段法律说理显然有问题。彭宇是否见义勇为,根本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必然关系,因为彭宇即便不是见义勇为,但如果没有和摔倒者有接触,也无需承担责任。且,没见到肇事者,只是扶助受害人,为什么不是见义勇为做好事?
本案,判决做出依据显然足够了,根本不需要回应当事人单方面主观评价内容。
【 在 xibeigewu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看看原文吧,你看媒体的歪曲解读当然这么理解了。
: 判决书说的是: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按常理是应该去抓老太太的人……。如果是被告是做好事,按常理应该是……
: 这个逻辑有问题么?如果你想说自己是见义勇为,必须要有抓人的情节啊,不然见义勇为不成烂大街的了。一般人的行为只能称得上是做好事(扶起及送医院),也就是判决书陈述的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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