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是指代猥亵和强制猥亵这两个行为,干脆都改判强奸,我还能少打几个字。
判决的效力和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是两码事。你就是主观唯心主义,完全不顾事实的存在。醉酒和性行为都是事实,张王和老婆们也都认同的,他们主张的是周某勾引在先,认为周某自己愿意发生关系,所以没有强制。他们法盲,不清楚强制不是必须女方躲避,男方暴力制服,女方醉酒后勾引,男方上钩也属于强制。因为女方的肉体在勾引,人格已经失去判断力自控力了。如果十岁女孩勾引男人发生关系,难道也能叫自愿?所以辩护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被告地位平等,但张王拿不出用以起诉和控告周某的事实啊。你说立案是什么时候,去年的话应该早开庭了吧?诉周某什么呢,管猥亵犯叫强奸犯叫错名字了?呵呵。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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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官方通报从无性侵的内容。现在行政诉讼(针对拘留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名誉侵权)都已立案。张的刑事判决还有二审程序,你大概不知道一旦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自然无效。因此,所谓张王性侵成立,现并不存在。即便存在,也不代表周某所述都是事实,或者虽不是事实但情节和后果达不到侵犯名誉权标准。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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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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