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根本就没性侵的概念,一般来说区别于强奸的含义不是指程度,而是方式,强奸本来狭义是发生了两性行为。性行为也是一般特指两性行为(同性不好说了就),不是搂抱了就可以说发生性行为了……当然你非要这么说不怕误解,尽可以继续……
我只是说现在说还早,也没说上诉了就是改判了,行政诉讼了就是推翻行政处罚了。即便醉酒和性行为都存在,也还要加上达到使妇女不能抗拒和不知抗拒程度,以及同时存在,这样才可以认定为qj。如果上面内容换成猥亵行为,也一样成立。
仔细看人家二位的主张,极力否定周某是不能抗拒不止抗拒的状态,举了大量例子。指出一些亲昵行为是周某主动导致,并不是承认这是性行为。并指摘周某开始所贴内容有很多与事实不符,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同一材料中,供述人如果存在不实内容,必然降低其他所述内容的可信度。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性侵是指代猥亵和强制猥亵这两个行为,干脆都改判强奸,我还能少打几个字。
: 判决的效力和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是两码事。你就是主观唯心主义,完全不顾事实的存在。醉酒和性行为都是事实,张王和老婆们也都认同的,他们主张的是周某勾引在先,认为周某自己愿意发生关系,所以没有强制。他们法盲,不清楚强制不是必须女方躲避,男方暴力制服,女方醉酒后勾引,男方上钩也属于强制。因为女方的肉体在勾引,人格已经失去判断力自控力了。如果十岁女孩勾引男人发生关系,难道也能叫自愿?所以辩护的主张不能成立。
: 原被告地位平等,但张王拿不出用以起诉和控告周某的事实啊。你说立案是什么时候,去年的话应该早开庭了吧?诉周某什么呢,管猥亵犯叫强奸犯叫错名字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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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1.2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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