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都知道我国法律没有性侵的概念,为何一直说通报里没说性侵呢?
“行政诉讼了就是推翻行政处罚了”,这个说法是不对的,立案跟判决还有很长时间。诉讼立案了不等于推翻了原有的行政行为。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国法律根本就没性侵的概念,一般来说区别于强奸的含义不是只程度,而是方式,强奸本来狭义是发生了两性行为。性行为也是一般特指两性行为(同性不好说了就),不是搂抱勒了就可以说发生性行为了……当然你非要这么说不怕误解,尽可以继续……
: 我只是说现在说还早,也没说上诉了就是改判了,行政诉讼了就是推翻行政处罚了。即便醉酒和性行为都存在,也还要加上达到使妇女不能抗拒和不知抗拒程度,以及同时存在,这样才可以认定为qj。如果上面内容换成猥亵行为,也一样成立。
: 仔细看人家二位的主张,极力否定周某是不能抗拒不止抗拒的状态,举了大量例子。指出一些亲昵行为是周某主动导致,并不是承认这是性行为。并指摘周某开始所贴内容有很多与事实不符,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同一材料中,供述人如果存在不实内容,必然降低其他所述内容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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