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普遍认知,你不愿意接受也无所谓,不要不承认这种事实好么?对性行为也是一样,非要给出个自己的定义,拥抱也是性行为之类。抱一下喝多了的就判几年,显然求刑过重。即便这个案例也不支持。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和很多人的问题,就是把性侵的标准定得很高,再用这个高标准去判断一些不恰当的行为不属于性侵。循环论证了。再说一遍,违背对方意愿的性行为就是性侵。性行为指以性为意图的行为,不限于xx和肉体接触。暴露狂,偷窥狂,跟踪狂,异物癖,言语眼神调戏,都属于“违背对方意愿的性行为”。但不一定都是违法。抱一下酒醉的女人,判几年不看我同不同意,而要看法律规定。法律也不会只看抱和酒醉两个条件。不过不认罪肯定加重判罚。张某被贤妻给坑了。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
FROM 222.13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