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说过男性不能作为强制猥亵的客体呀。
你们就是因为缺乏足够的严谨,头脑简单,所以不能理解法律,或者总是教条的使用法律,造成错误判断。
女人把男人拘禁或捆绑起来进行猥亵当然可能,女人比男人体力强或用凶器、条件胁迫也可能。更多的是近年来同性恋间性侵,和对未成年男性性侵显著上升。所以男性当然有必要受到保护,成为本罪客体。
然而,刚才他们问的是,醉酒的女人摸男人下体是否构成猥亵(没有强制)。单一摸的动作当然不应该构成猥亵。如果醉酒后持刀胁迫男性被摸又是另一回事。这是先强制,后猥亵,先侵犯了人身自由,甚至故意伤害,还没摸就已经犯罪了。男人面对凶器,也失去了体力优势,无法反抗。另外,没醉的女人摸男人,如果男人报警,证据充足,也应该认定猥亵。因为女人没醉,应该先询问和判断对方意愿。
如果规定女人喝醉摸男人,女人有责任,势必会出现大量流氓把女人灌醉,然后诱导女人摸自己,或诱导女人脱衣服,最后占了便宜又追究女人责任的不合理情形。
【 在 LucaToni 的大作中提到: 】
: 友情提醒你一下,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条已经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条款从
: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改成了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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