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实在感人,侦查机关怎么能行认定有无犯罪?那是认为有必要采取侦查措施查明。违法认定通过行政决定做出。存在互相摸逻辑上也可能都希望自己可以摸,而不愿意别人摸自己啊,还可能都愿意被摸,而不愿意摸别人(摸别人事被迫的)。怎么一定是有且只有一人不愿意被摸?还有可能当时愿意,回头否认,这么多种可能,你凭什么排除?警方也有可能处理不妥,认定有误呢。为什么提起行政诉讼、控告,药被污名化为藐视司法,打击报复?这是公民正当权益好不好?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相关证据不都公布了吗,警情通报,张某的判决书,王某妻的一摞小作文,网上不都有吗。已查明,发生的事实是周某摸了王某,王某回摸了周某。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其中有一个人不愿意被摸,且只有一个人不愿意被摸。既然王某已经因为猥亵他人拘留,证明司法判断事实是周某不自愿的,王某自愿的。那王某妻告周某强制猥亵王某当然是捏造了王某不愿意被摸的基本事实。再说王某被摸完立马下单套套,说明不但愿意被摸,还愿意被x呢。
: 在司法判断的猥亵事实,和王某买套的事实基础上,还主张王某被性侵,这就是藐视司法的严肃性,把司法控告当成打击报复周某的工具,而不是真的为了主张自己被侵犯的权益。这种赤裸裸的违背法治精神,浪费司法资源,侮辱法官和大众智商的行为,应该得到严惩。否则会被讼棍和公关当作煽动舆论、颠倒黑白、迫害被害人的惯用手法,破坏社会公正,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事发生不是一回两回了,已经成为坏人被告后普遍的反击手段。如果放任不管,以后每个人都可能被罪犯侵害完,再被罪犯恶人先告状。
:
: ...................
--
FROM 222.13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