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费劲找了,根本没有这样的法理。不服你就贴出来。判断是否构成猥亵或骚扰,或者说惩处猥亵和骚扰行为的法益,是保护被侵害对象的,从侵害实施主体角度说什么法理,根本就是笑话。侵害主体主观是否恶意,是否有必要,是否会获益,都不是猥亵骚扰行为构成的要件。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没去查,但法理上不会错,你们可以去找原文反驳我。
: 道理是这样,规定女性醉酒摸男人不够成猥亵,是因为,通常情况女性不会利用这个免责条款来故意酒后去侵犯男人。因为女人清醒状态摸男人,也不难摸到,不难获得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机会,如果对方不愿意,也不易被追究。所以没必要假装喝醉再摸男人。另一方面,男人被醉酒女摸,如果确实不乐意,很容易凭借体力推开女人,离开现场,保护自己。即使不离开,不硬也不容易被强奸。总之男性的性损害风险更低。反过来也可以分析为什么规定男人醉酒性侵不能免责。
: 法律的本质就是社会成员缔约,而不是上帝或权力的旨意。大家都觉得合理的规则,就可以固化为合法。如果觉得有问题,有新情况,可以随时讨论修改,不断完善。所以,我们的公共讨论,并不是为了遵守权力的规定,以免受罚,这是低级的顺从。追求法治,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正当利益,也就是实现公正。或者无限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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