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并没有在判决书中引用,应该是陈某丽证词中一些内容没有引,查阅案卷可以去证实,我只是猜测,当然另一种可能是陈某丽证词没有包含这部分。如果这个证词被采信甚至只是被引入判决书,那么周某所谓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状态的认定,就更加不稳固了。
【 在 LucaToni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脖子上的小草莓我来补充几点吧:
: 1.判决书上写了,华联超市的女员工陈某丽证实,当晚和王某文一起送周回房间后,“看到左脖颈上有一个圆形红印”。
: 2.王某妻曾发文:我丈夫是和华联陈某丽(女性,未饮酒)共同搭乘出租车送周某回酒店的。我丈夫和周某坐在后座,陈某丽在副驾驶。路上周某借酒劲搂抱我丈夫,摸他胸、全身甚至下体,并强吻我丈夫,在脖子左侧留下了明显的吻痕(俗称草莓印)。我丈夫明确表示拒绝:“XX,别这样,别这样”,周某回应“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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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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