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才注意到是这个id,你的思维确实过于发散了,不能做到就事论事,自然会失之严谨。上次也是啊。
请你注意一个细节,就是按楼主描述,本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并没有肢体接触,就是说孩子在正常行进过程中被身侧吸烟者伸出来的烟头烫伤,你所依据的“相撞”不过是你的假设和过度引申,从而你后续的判断都失去了事实基础。
按楼主所描述的事实,吸烟者在未划定为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没有意识到对他人的影响,在这个案例里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想避免很简单,只需要吸烟者移步到路边或者仅仅是换一个手持烟的姿势就能做到,这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案,对吸烟者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仅仅是要求他吸烟时考虑一下周边的人。而对于正常行走的行人来说,也不用随时会担心在拥挤的站台上去关注经过的每一个人手上是否有烟头。这才是合理的,也是我们所应当追求的目标。
【 在 Zsup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咋能说无关呢?明明是直接相关。
: 这就是俩巨婴,谁也不看路,谁也不让谁,撞上了就是按闹分配。结果没吃亏的扬长而去,吃了亏的气不过,回家上网接着闹。
: 楼主为啥不当场就跟警察说,这事不算完,我要在小额法院起诉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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