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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taokongle (掏空了),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对劳案感兴趣的必须看一下二审辩护词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un Aug 28 08:57:21 2022), 站内
除了铺天盖地的新闻报告,各位还有别的方式了解劳荣枝案件吗?
正反方的话都要听一遍,兼听则明,别被媒体带了节奏,
https://mp.weixin.qq.com/s/UF_xIp_mG2tV8ismhjixdA
吴丹红的辩护词非常长,但是写得非常精彩,层次分明,步步推进,如果其中的内容属实,劳案真是不可多得的跨年度大戏。
看完cctv12庭审纪实,再看这封辩护词,感觉凭借现有的证据,靠南昌的公检法想把劳案变成铁案,那是秦始皇想摸电门,还得等上个2000年。
我对法劳案诸多受害人深表同情,但对案件本身事实知之甚少,不持观点和立场。
摘点有意思的,
1.按劳荣枝本人的说法,几乎天天疲劳审讯。比如第一次讯问就是2019年12月5日下午一点持续到12月6日下午12:58分,出庭检察员说没有到24小时,
2.辩护人只知道南昌警方最初的《警情通报》为舆论恶意传播提供了素材,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我们的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迫不及待地,把劳荣枝背负七条人命这样报道放到了最高检的官网上。可是,我们凭案卷中的证据说,劳荣枝她杀了哪个人?除了她在逃离法子英时看到了小木匠陆某明的死,有什么客观证据证明她知道其他人的死亡,凭什么推定她明知应知?
3.我们辩护人花了几天时间,只看了一部分审讯录像,就发现了其中有大量的诱导发问、不记录劳荣枝本人辩解、虚假总结归纳劳荣枝供述以及不实记录,有很多笔录内容根本就不是劳荣枝的意思表示,而是办案人员直接把答案告诉她,最后不让她修改就签字的。
4.辩护人从来没有见过一份判决,已经认定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以口供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对受害人死亡结果明知应知,而判决其对被害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且判三个死刑的。能找出这样的例子吗?中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上对死刑的证明标准如此之低吗?
5.一审公诉机关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对劳荣枝只起诉了抢劫罪,并没有起诉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给劳荣枝增加故意杀人的罪名
6.由于劳荣枝案件对同一案件分别在两个法院审理,出现了诸多违法之处,如在合肥案件中,合肥中院判决认定殷某华的死亡时间为1999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而南昌中院判决认定殷某华的死亡时间为1999年7月24日左右,这是两个不同时间,而且合肥中院已经确定殷某华是法子英杀的,南昌中院却变成了不确定是谁杀的,推定是两个人杀的。能让这种实质性差异的两个判决同时存在吗?如果该死亡事实及具体实行者合肥中院认定错误,鉴于该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应启动再审改正。
7.劳荣枝被强奸,其同学孙某可以作证,可惜不被传唤出庭。有证人千里迢迢赶到法院出庭,也被当地公安机关“劝回”。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中,本来就要求死刑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而本案中我们申请那么多证人出庭,竟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到庭还有什么意义?
9.一审检察院更是在一审宣判当天将描述案件证据细节的文章《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检察官披露案件关键证据细节》在最高检的官网上发布出来,一审判决至今没有生效,而一审公诉机关却用了“四座城市、六个家庭、七条生命、二十多年逃亡,”这样的字眼要描述劳荣枝,并把刘男的证言的关键部分写进文章,这样就会让其他证人知悉了刘男的证言,
再附上一份检方对“程序违法”的回应,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80482726287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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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taokongle FROM 123.11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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