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男子因前妻更改儿子姓氏,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案例。2013年,梁某(男)和刘某(女)结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两人离婚,约定儿子小明归刘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孩子10周岁后每月1000元。后梁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刘某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梁某辩称因刘某将小孩姓氏更改为“刘”,自己才拒绝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此行虽有不妥,但小孩的姓既可随父也可随母,不得因此而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向原告刘某支付尚欠的抚养费56000元。
离婚协议是不是得加上不得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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