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搅蛮缠啥啊
法盲嘴还硬,人菜瘾大
聚众斗殴以故意伤害判是法定按照其中重罪处罚的情节,又不是说“聚众斗殴”不成立。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盲去看看起诉书和判决书再丢人好么?唐山案并不只是针对那一次视频判的,那次也是按照故意伤害罪这个重罪来判的,基本概念都不懂。判决书明确查明,被告(2012年以来)另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
: 想要把视频时间定性为轻罪(聚众斗殴),是何居心?
: 结伙殴打的加重情节,构成要件明确包含主观要件,也就是纠集过程,连这个都不知道,还有脸叫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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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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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elialow FROM 123.12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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