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连刑法基本原则都不懂的法盲。后果严重,达到入刑标准,是对所有法条的。你这说辞,等于认为打群架(至少一方多人参与的互殴行为)必然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敢说你不是法盲?以你这水平,根本就是连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很多条文都是相同外在表现相同都理解不了糊涂虫。
【 在 elia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说你是法盲啊
: 聚众斗殴罪是以行为论,而不是以后果论。如果造成后果严重,就升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聚众斗殴也不是以目的论。虽然聚众斗殴罪经常以争霸、报复为目的,但这些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临时起意一起殴打路人当然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可能构成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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