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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津贴,在中华民国(台湾)年满65岁,曾加入过农保满15年以上之农民,并符合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例第3条之规定者,可向所属农会申请老农津贴,每月领取新台币7,000元,发放其至死亡当月为止。老农津贴为立委戴振耀在1995年推动及促成立法院“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例”李登辉时代三读通过,陈水扁及马英九总统继续增加津贴金额。
法条沿革
1995年5月31日公布,满6个月以上之农民,每月新台币3,000元。[1]
2003年12月17日公布,每月新台币4,000元。[2]
2005年12月28日公布,每月新台币5,000元。[3]
2007年8月8日公布,每月新台币6,000元。[4]
201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新台币7,000元,其后每4年依消费者物价指数成长率调整发放金额,但成长率为零或负数时,不予调整。修正条文对于2013年之后新增的老农设有排富条款(排富规定)[5]。[6]
2013年1月起,实施排富规定(排富条款),排新不排旧[7][8]。
2014年7月16日起,修订农保需满15年以上之资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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