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况: 2008年初结婚,两个女儿分别14、9岁,2013年在发现怀孕老二时,我(女方)坚持要生下来并且为了保护他国企员工不被处罚,办理离婚,因各种家庭矛盾至今未复婚,一直共同生活抚养两个孩子。今年,男方单位新房快要下来了,男方终于有自已完全的独立房了,受老家亲戚“应该生个儿子”蛊惑,想要在新房安巢另觅她人生个儿子。
以前,女方对男方的想法有所猜测但一直未戳破。今天2月14日谈到了新房时,突然谈到了这方面问题,男方基本是默认这个想法了。两人今年都47了,哎。。。
2、女方猝不及防,叠加吃惊难受情绪之下,提出来:
(1)父母离异对两个孩子思想、前途负面影响很大,对孩子在婚恋中也是劣势。希望男方不要一念之差、一时糊涂铸成大错。
如果男方要开展第二春,我不会再做你的棋子,必须要结清双方的关系。女方大度、善良,但不是愚蠢。
(2)男方在另觅她人开展感情及生子前,应与女方了结同居、共同抚养孩子状态,并结清双方财产。包括:
①原协议中,孩子均由男方抚养,鉴于目前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抚养关系。
②双方婚姻期间一套房,女方出资75%占有相应权益,男方出资25%占有相应权益,目前暂在男方名下。鉴于目前情况,应将本房售出,根据原协议,女方按出资比例分得市场价格的75%钱款以后,双方结清本房权益。
(3)基于尊重公序良俗,以及道德规范要求,在双方结清财产分割,了结与女方同居状态前,男方不得采取“脚踏两只船”、‘’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等不良手段,与她人开展感情以及生子行为。否则,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男方承担。
男方与他人开展感情或生子行为应告知女方。
(4)在双方结清财产分割、了结同居关系前,女方有权使用男方新房,并宣示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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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hijklm FROM 111.203.157.*
FROM 111.20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