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是形式要件服务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必须满足……缺一个都不行”并无法律依据,也在司法实践中被否定,大量有一定形式要件瑕疵,缺失的遗嘱被人民法庭宣判有效,或者最为遗产分割依据。
另外,在这些遗嘱形式之外的,只要符合公民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只要有证据证明确为立嘱人真是意思表示(核心实质要件),就会被法律认定有效(根本没有法律规定其形式要件)。比如夫妻共同遗嘱,这种普遍存在确不是任何法律条文规定中的形式(我国没有去立法规范共同遗嘱,有法理逻辑的争议),大量判例都认可。
【 在 caoyangorg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种是自书遗嘱,也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不需要有见证人参与,只要遗嘱人亲笔写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行。不过,虽然不需要见证人,但也不是说随便写一份就是有效的。
: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注意,是全部内容;还应当明确说明遗嘱人死后的财产如何处理;再有,就是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没签名的不算;而且还得注明年月日。必须满足这四个条件,自书遗嘱才生效,缺一个都不行。
: 第二种是代书遗嘱,也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们知道,在有些情况下,遗嘱人没有文字书写能力,比如不识字,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亲笔书写,比如病情太重,也允许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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