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没说我了解,只不过有这样的印象而已。我一直把医嘱和公证当成两个事情说的,没有说公证医嘱的事情。
我是觉得财产保全医嘱和公证都是可以考虑的方式而已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法典继承编也不长,你看看再发表法盲言论好么?自书遗嘱根本不需要任何见证人。
: 另外,公证遗嘱本身并无更高效力。家庭财产纠纷一旦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按照实际控制范围,被处置的,权利声索方有异议,二是权利声索方无法处置(未在自己名下,或者涉及共同物权)。对于这些,公证遗嘱中的财产公证或者协议,不具备直接实现权利的法律功能,只是当时时间节点的证据,发生纠纷时,要综合各个主张方提交的所有证据,由法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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