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强奸“留守”幼女怎么判?最高检发布
生于1996年8月的王某某,在2016年10月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王某某在受到刑拘体检时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于2017年10月确诊为艾滋病病人,但他一直未按县疾控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2020年8月中旬,王某某在奶茶店认识13周岁的初一学生林某某。她父母在外务工,随奶奶生活。一周后的8月25日晚,王某某约朋友到林某某家里玩,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林某某报警。王某某次日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警方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当天,四川某县检察院接到警方通报有留守儿童被性侵后,通过联动机制获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诊艾滋病。
县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即建议警方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同时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和卫健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指导被害人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及时,被害人经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
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协调镇、村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针对此案能否适用刑法“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存在的认识分歧,该县检察院于2021年1月13日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艾滋病防治专家、法学专家和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听证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确诊为艾滋病病人,处于发病期,体内病毒载量高,传染性极强,给被害人带来极大感染风险,其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严重情形具有相当性。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论处。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审查,某县检方认为,王某某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决定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发自「今日水木 on 小鞭子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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