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认为,由于利用社交媒
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
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
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
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
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
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
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
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
对于科技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
。
据此,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
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
、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
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
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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