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这个法理,同顺序位继承人地位等同。只是当年更为传统思维,也很少打官司,一般有纠纷单位就调解了(都用不到街道),农村是生产队就给解决了,大家按照传统家门观念,女的死了,财产不出门,孩子小,先给男的,男的死了,也类似,但是女的如果再嫁不能带原来家门的财物去,遗产向下继承,老人不掺合。如果老两口一方去世,也是类似,成年子女抢家产会被认为不孝,也有都活着时候就分家的,省得死了儿女打架。当时农村有不动产,新中国一直都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子属于个人。但更为传统,有生产队,有宗族话事人,基本合理的划分,个人闹,那就是不容于乡里了。而城市几乎没有不动产,这样,打官司更没啥意义,所以案例少 但不是没有。可以自行检索90年代前的司法文书,同一顺位继承人地位等同的法理阐释,并不少见。
【 在 wangychf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第一顺位里面是配偶、子女、父母,
: 原本内部是有顺序的,后来变成了同等,其实这三者不能完全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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